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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小亮和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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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剑天涯 Lv2 Rank: 2Rank: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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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8 19:55发布于 2025-10-08 19: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小明,男,实际年龄28岁,谎称自己20岁,身高165厘米,体重45公斤。他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自称20岁的小亮(实际年龄12岁),小亮身高195厘米,体重60公斤。两人互相发送了虚假照片后对彼此满意,于是决定线下见面约会。见面时小亮高大成熟的外貌(195厘米身高、粗犷声音)让165厘米的小明误以为对方至少30多岁,而声音尖细、体型瘦小的小明则被小亮误认为只有14岁左右。尽管小明起初因年龄差距有所犹豫,但在小亮主动示好(买食物、饮料、衣服)后接受了这段关系,随后两人多次自愿发生同性性行为,持续三年期间始终不知道对方真实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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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5-10-08 19:56发布于 2025-10-08 19:56 |来自手机
12岁的小亮性欲非常旺盛,而28岁的小明性欲相对较弱。小明更享受小亮提供的拥抱、食物和身体按摩。在性行为方面,通常是小亮主动射精,并经常将自己的阴茎插入小明的肛门和口腔。小明则较少主动,只是偶尔将自己的阴茎插入小亮肛门或让小亮为其口交,这主要是应小亮的多次要求,因为小亮经常幻想这样的场景。随着年龄增长,过了24岁的小明性欲明显减退,他更渴望得到男性的安抚、拥抱和食物。为了获得这些需求,小明自愿帮助小亮解决性欲问题。他们的相处模式很固定:每周见面一次,每次约20-30分钟,见面后简单寒暄几句就进入正题,结束后立即分开。三年来,他们始终保持这种简单直接的关系,没有过多打扰对方的生活,也因此从未发现彼此的真实年龄。这种关系建立在小明对小亮提供的非性需求的依赖,以及小亮旺盛的性需求基础上,形成了各取所需的互动模式。

小亮(12岁)对插入式性行为(特别是肛交)表现出强烈偏好,小亮11岁已完成生殖器官发育(身高192cm、变声等),早熟的生理状态可能导致性冲动强度远超同龄人。青春期提前会显著增强性探索欲望。小亮12岁辍学打工,带有"痞气"的社会化特征,可能通过支配年长者(小明)获得心理补偿。插入行为在潜意识中象征控制权。过早接触成人社会可能导致其对性行为的认知源于非正常渠道(如成人影片),模仿其中常见的肛交模式。部分个体会对肛门紧致度、黏膜刺激等产生特殊生理反应,可能形成行为强化。双方关系存在明显权力不对等(小亮提供物质补偿换取性接触)

12岁的小亮因早熟的外貌特征(身高195cm、肌肉发达、声音粗犷)和行为表现(辍学打工、痞气气质),与28岁但心智幼稚的小明建立了持续三年的同性性关系。双方存在双向认知偏差:小明误判小亮为30岁以上成年人,小亮误认小明为14岁左右青少年。这种关系模式表现为每周一次20-30分钟的短暂性接触,主要满足小亮的性需求和小明的陪伴需求(拥抱、食物)。法院审理时重点关注三个核心事实:1.小亮身体发育使其外貌与真实年龄严重不符;2.小明存在认知能力局限(宅男特质、幼稚单纯);3.双方互动始终基于自愿且无经济胁迫。根据《刑法》规定,14岁以下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仅对八种重罪担责。鉴于小亮行为时未满16岁,且缺乏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强迫行为、主观故意),最终判定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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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
楼主 | 发表于 2025-10-08 20:00发布于 2025-10-08 20:00 |来自手机
该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应知"标准的审慎适用——当未成年人外在特征与真实年龄形成显著反差(发育超前约10岁),且成年人存在明显认知障碍时,不简单推定其"应当知道"对方未成年。需特别说明的是,此案的特殊性(生理早熟程度、双向误认持续时间)使其不能作为普遍判例参考,同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重大年龄认知偏差"情形下的认定空白。

后来小明的母父发现小明频繁与小亮发生同性性行为,于是采取措施干涉小明的自由,试图劝阻两人分手,并以猥亵罪名控告小亮。直到此时,小亮的真实年龄才被揭露——实际上只有15岁。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关系属于自由恋爱性质,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因此不构成强制猥亵罪。这一判决基于以下事实认定:首先,双方性行为的发生完全出于自愿;其次,在整个交往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最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违背一方意愿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强制猥亵罪的构成必须以违背他人意志为前提,故本案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小亮实施行为时年龄为12-15岁(未满16周岁)猥亵行为未被列入14-16周岁需负刑事责任的八种重罪。因此即使存在"强行猥亵"情节,依法也不构成犯罪。

28岁至29岁的小明与12岁至13岁的小亮持续发生同性性行为,但存在特殊情节:1. 小亮具有显著早熟特征(11岁生殖器官发育成熟、身高192cm,12岁身高195cm并有胡须),其外貌体征完全符合成年人特征;2. 双方均隐瞒真实年龄(小明误以为小亮30余岁,小亮误以为小明14岁左右);3. 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明客观上无法通过合理判断识别小亮的真实年龄。根据《刑法》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构成该罪需具备"明知或应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主观要件。鉴于小亮异常的身体发育状况使常人难以辨识其未成年身份,且双方交往过程中不存在强迫行为,故法院最终判定小明不构成猥亵儿童罪。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应知"标准的审慎把握,即在行为人客观上确实无法预见对方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下,不宜简单归罪。

仗剑天涯 Lv2 Rank: 2Rank: 2

[ 4楼 ]
楼主 | 发表于 2025-10-08 20:06发布于 2025-10-08 20:06 |来自手机
太长了,估计大家看不懂。就是未满14岁的,例如11岁,12岁的男人,身体各方面特征,要是长得像14岁以及14岁以上的男人。导致对方以为是年满14岁及14岁以上的。无法判断是否是14岁以下的。所以在本案当中,12岁的男人和28岁的男人,发生男男性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虽然他们差着16岁。虽然一方未满14岁。但是未满14岁一方,各方面表现都像成年人。所以法院认为,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不违法。

世外高人 Lv4 Rank: 4Rank: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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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9 07:08发布于 2025-10-09 07:08 |来自手机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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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5-10-09 14:57发布于 2025-10-09 14:57 |来自手机
老汉玲 发表于 10-9 07:08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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