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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十块钱的“公猪约定”:六进镇法院的荒诞亲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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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剑天涯 Lv2 Rank: 2Rank: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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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1 19:55发布于 2025-11-11 19: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普及法律

仗剑天涯 Lv2 Rank: 2Rank: 2

[ 2楼 ]
楼主 | 发表于 2025-11-11 20:10发布于 2025-11-11 20:10 |来自手机
一、案件当事人概况




(一)核心权利人




- 姓名:老杨

- 身份:涉案公猪的合法所有权人,农村单身男性,无配偶及子女。

- 背景情况:老杨兄弟三人,其亲哥哥、亲弟弟均因生计选择入赘成为上门女婿,老杨因固执坚守“男人不应倒插门”的传统观念,拒绝入赘也未自主组建家庭,长期独自居住在农村土坯房内,经济条件较差,主要依靠务农及照料家畜维持基本生活,涉案公猪是其重要财产之一。




(二)系列侵权人




1.侄男:小刘

- 身份:老杨亲哥哥的儿子,与老杨系叔侄亲属关系。

- 背景情况:其父(老杨亲哥哥)为上门女婿,婚后随母姓刘,小刘自幼在母亲家族所在地成长,与老杨保持着亲属间的日常往来,性格年轻气盛,行事较为冲动。

2.甥男:小杨

- 身份:老杨亲姐姐的儿子,与老杨系甥舅亲属关系。

- 背景情况:其父(老杨亲姐夫)为上门女婿,婚后随母姓杨,小杨与老杨居住地距离较近,是老杨身边走动较为频繁的晚辈,为人处事相对灵活,但也注重自身利益。

3.侄男:小王

- 身份:老杨亲弟弟的儿子,与老杨系叔侄亲属关系。

- 背景情况:其父(老杨亲弟弟)为上门女婿,婚后随母姓王,小王此前较少参与老杨的日常事务,后得知小刘、小杨与老杨的相关纠纷及约定后,主动参与其中,性格坚持公平原则,不愿接受差异化对待。




二、案件核心事实




(一)初始纠纷(第一次诉讼)




老杨因长期单身,某日在自家院子内与自有公猪发生肛交行为,该行为恰好被路过的侄男小刘撞见。小刘出于好奇,在老杨进屋熟睡后,偷偷效仿老杨的行为,与该公猪发生肛交行为。因小刘动作幅度较大,惊醒了屋内的老杨,老杨当场撞见小刘的行为。




事后,老杨认为小刘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向小刘提出两项诉求:一是要求小刘支付100元“嫖资”以了结此事;二是若小刘不愿支付“嫖资”,则需支付1万元“彩礼”,将涉案公猪转让给小刘。小刘认为老杨的诉求毫无道理,既拒绝支付100元“嫖资”,也不同意支付1万元“彩礼”,双方协商无果后,老杨作为原告将小刘诉至当地镇人民法院,引发第一次诉讼。




(二)系列衍生纠纷




1. 第二次诉讼




第一次诉讼经法院调解,法官考虑到涉案公猪未受损伤,老杨亦明确表示“大男人不会生气、不难过”,且双方对转让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取小刘提出的1元补偿与老杨主张的100元补偿的中间值,确定小刘向老杨支付20元作为一次性补偿,小刘当场履行了支付义务。




但事后小刘认为20元补偿过高,远超其心理预期,多次找到老杨要求退还部分款项(哪怕退还10元),遭老杨明确拒绝。小刘心怀不满,趁老杨再次熟睡之际,又一次与涉案公猪发生肛交行为,再次被老杨发现。老杨要求小刘再次支付20元补偿,小刘则提出“一次补偿应按10元计算,两次合计20元,此前已支付的20元已足额覆盖,无需再额外支付”,双方就补偿标准(10元/次还是20元/次)产生激烈争执,无法协商一致,遂引发第二次诉讼。




2. 第三次诉讼




小刘与老杨的两次纠纷在亲属间逐渐传开,老杨的甥男小杨得知后,效仿小刘的行为,与涉案公猪发生肛交行为。事后,小杨以“孝敬舅舅”为由,主动向老杨支付10元现金,老杨当时并不知晓该笔款项的真实用途,误以为是小杨单纯的晚辈孝敬,遂收下该笔款项。




此事被小刘得知后,小刘找到小杨,主张自己此前通过诉讼将补偿标准从20元/次降至10元/次,小杨得以按10元标准支付补偿,属于“受益于自己的砍价行为”,要求小杨支付10元“砍价分成”。小杨则反驳称,小刘的砍价行为是为了解决其自身与老杨的纠纷,并非受自己委托,自己无需为小刘的个人行为支付费用,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引发第三次诉讼。




3. 第四次诉讼




老杨在与亲属闲谈中,偶然得知小杨此前支付的10元“孝敬款”,实际是小杨与涉案公猪发生肛交行为后的补偿款。老杨认为自己受到欺骗,且主张“自家公猪为雄性,与公猪发生肛交行为的补偿应高于普通情况”,要求小杨将补偿款补足至20元。小杨则认为自己已主动支付10元,且此前法院已确定10元/次的合理补偿标准,仅同意在10元基础上适当增加,最多支付15元,双方就补偿差额(是否需再补10元)无法达成一致,引发第四次诉讼。




4. 第五次诉讼




第四次诉讼经法院调解,小杨同意再向老杨补充支付5元,合计支付15元作为补偿,老杨当时予以认可。但事后小杨认为自己合计支付15元仍显吃亏,认为老杨“只认钱、过于贪婪”;同时,小刘得知小杨3次行为仅支付15元(平均5元/次),而自己此前2次行为支付30元(平均15元/次),觉得自身利益受损,双方均心怀不满。




此后,小刘、小杨各自趁老杨不备,再次与涉案公猪发生肛交行为,且二人发现彼此均有“再犯”行为后,又各自追加一次行为,直至被老杨当场抓包。老杨针对此次发现的行为,主张按差异化定价收取补偿:要求小刘支付第三次、第四次行为的补偿各10元,合计20元;要求小杨支付第二次、第三次行为的补偿各15元,合计30元。




小刘当场拒绝支付,辩称“自己累计发生4次行为,若按老杨主张需支付总计50元(此前30元+本次20元),平均12.5元/次,而小杨累计3次行为仅需支付30元,平均10元/次,明显不公”;小杨则主张“补偿标准应一视同仁,若小刘按10元/次计算,自己也应按10元/次支付,不应存在差异化定价”;老杨则坚持“小刘此前已确认10元/次标准,小杨此前已认可15元/次标准,应按各自确认的标准执行”,三方就总补偿金额及定价标准争执不下,引发第五次诉讼。




5. 第六次诉讼




第五次诉讼经法院调解,最终确定所有亲属与涉案公猪发生肛交行为的补偿标准统一为10元/次,小刘、小杨按该标准补足差额后,纠纷暂时平息。此后,老杨的另一位侄男小王得知该约定后,也与涉案公猪发生肛交行为。事后,小王参照小刘、小杨的补偿标准,准备向老杨支付10元补偿,但老杨突然反悔,主张“小刘、小杨的10元/次标准是法院多次调解确定的,小王并非此前调解参与人员,属于‘外人’,应按100元/次支付补偿”。




小王认为自己与小刘、小杨同为老杨的亲晚辈,亲属关系同等,补偿标准应保持一致,坚决不同意支付100元,仅认可10元/次的标准,双方就补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引发第六次诉讼。




三、最终调解结果




(一)补偿标准统一确定




经法院多次调解及释法明理,各方最终一致确认:所有与老杨存在亲属关系的晚辈(包括侄男小刘、甥男小杨、侄男小王),若与涉案公猪发生肛交行为,补偿标准统一按 10元/次 执行,老杨不得再以“是否参与过此前调解”“亲属关系亲疏”等为由设置差异化定价,确保所有亲属享有同等补偿待遇。




(二)已结款项核算与补足




1.侄男小刘:累计与涉案公猪发生肛交行为4次,按10元/次计算,总应付补偿款40元。此前小刘已累计支付30元(第一次20元+第二次调解抵付10元),需向老杨补充支付10元,补足后全部款项结清。

2.甥男小杨:累计与涉案公猪发生肛交行为3次,按10元/次计算,总应付补偿款30元。此前小杨已累计支付15元(第一次10元+第四次调解补充5元),需向老杨补充支付15元,补足后全部款项结清。

3.侄男小王:本次与涉案公猪发生肛交行为1次,按10元/次计算,当场向老杨支付10元,款项即时结清。




(三)后续权利义务约束




1.老杨的义务:收取小刘、小杨补足的款项及小王支付的款项后,不得再就过往所有与涉案公猪相关的肛交行为向三人主张任何额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追加补偿、要求返还已付款项等);今后若再有亲属发生同类行为,需严格遵守10元/次的统一标准,不得擅自提高补偿金额或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2.小刘、小杨、小王的义务:承诺遵守公序良俗及相关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行为;今后若再发生与涉案公猪的同类行为,需按10元/次的标准及时、足额向老杨支付补偿,不得无故拖欠、拒绝支付,或事后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不得再因过往补偿金额、定价标准等问题相互争执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3.亲属关系维护:各方确认本次调解为系列纠纷的最终了结,今后应摒弃前嫌,尊重亲属关系,相互体谅、理性沟通,不得再因本次系列纠纷产生矛盾或干扰对方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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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1 22:27发布于 2025-11-11 22:27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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